首页 关于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5. 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 二、 关于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 二、 5. 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 二、 编制方法 (一) 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规则第1号-第9号及其实务指南、问题解答第1号-第2号等法规的… (二) 偿付能力报告应以单个公司报表而不是合并报表为基础进行编报,即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权益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反映,并按规定进行认可。 (三) 2004年12月15日之后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编报规则第6号的要求,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四) 保险公司如果确有困难,不能采用预估方法列报分保业务相应的资产、负债和综合收益,可以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列报有关信息,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五)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编报集团公司自身的偿付能力报告,不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暂不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只经营信托型年金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不报送偿付能力报告。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