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的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深入研究营销员投诉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基层机构的管控,切实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增员、晨夕会、培训、违约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2条的规定,加强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但应当依据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则,采取统一规范、公开公平的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有关要求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载明。
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的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深入研究营销员投诉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基层机构的管控,切实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增员、晨夕会、培训、违约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2条的规定,加强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但应当依据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则,采取统一规范、公开公平的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有关要求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载明。
实行代理制营销制度的保险公司应当于2008年6月2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落实措施、落实情况和进度安排。各保险公司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工作。
实行代理制营销制度的保险中介公司应当于2008年6月25日前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落实措施、落实情况和进度安排。各保险中介公司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工作。
各保监局应当汇总本辖区保险中介公司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情况,并于2008年7月2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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