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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指导各公司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将《指引》施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关于现金福利和津补贴

(一) 《指引》第8条规定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是指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补、过节费等;不包括“五险一金”等法定福利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 (二) 外籍高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数额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外出差补贴、搬迁补贴、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等,可以不纳入现金福利和津补贴的…

二、 关于关键岗位人员

三、 关于绩效薪酬延期支付

四、 关于风险合规指标

五、 关于薪酬风险调整

(一) 《指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是指保监会每年第4季度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的分类评价结果。 (二)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不适用于《指引》第19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考核结果对相关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六、 关于薪酬管理报告

(一) 各公司应当按照《指引》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一年度薪酬管理报告。 (二) 薪酬管理报告应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送中国保监会,电子形式应以WORD和PDF格式报送至cg@circ.gov.cn邮箱。 (三) 2012年度薪酬管理报告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报送中国保监会。

七、 关于外资保险公司适用

(一)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法人实体适用《指引》有关规定。暂未设置独立董事的外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尽快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独立董事到位之前,可以由公司… (二)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非法人实体不适用《指引》有关规定。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