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 五、 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 五、 五、 关于薪酬风险调整 (一) 《指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是指保监会每年第4季度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的分类评价结果。 (二)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不适用于《指引》第19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考核结果对相关人员薪酬进行调整。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