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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 (一)

(一)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法人实体适用《指引》有关规定。暂未设置独立董事的外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有关规定,尽快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独立董事到位之前,可以由公司指派其它董事行使独立董事在薪酬管理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