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2006年) 2、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收取。 四、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办法 (三) 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按定额标准一次性上缴的办法。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2006年) 2005年未缴纳部分,应于2006年初一次性补缴。 2、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收取。 四、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办法 (三) 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按定额标准一次性上缴的办法。 2005年未缴纳部分,应于2006年初一次性补缴。 (三)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