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2006年) 2、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收取。 四、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办法 (一) 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2006年) (一) 2、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收取。 四、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办法 (一) 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按季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各保险公司先以上年自留保费数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按季度平均缴纳,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已缴数多于应缴数部分,在次年应缴纳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中扣…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