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 5.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 证监会 5.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 国资委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