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 5.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五、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年) 五、 5. 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五、 其他 本《通知》所称“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执行。纳入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通知》规定。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