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九条 关于履行中斯两国政府动植物检疫协定的通知(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协定需经缔约双方各自机构批准,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