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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商业保险合同监管主体问题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2004年) 二、

二、 保险条款的监管权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行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第107条进一步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上述法律已经明确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由中国保监会负责。

保险业作为经营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其运行遵循着严格的精算技术与经营规则,其经营的稳健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3〕61号)中明确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其主要职责第四项规定:“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已经明确了保险条款的监管权属中国保监会。

目前通过地方性法规授权介入保险条款备案管理的做法,似有蔓延势头。为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复杂化,请各地保监局及时与当地立法机关联系,避免相关法规通过后再予纠正带来的工作被动。对已发布此类地方性法规的四省,可根据《立法法》中关于地方性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撤消的规定,尽快与当地人大机关协商,并通过立法程序予以修正。

二〇〇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