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就商业保险合同监管主体问题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 关于就商业保险合同监管主体问题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监局: 据反映,浙江、山西、湖北和黑龙江等省近期出台地方性法规,规定保险条款应向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并且工商部门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修改保险条款,否则可给予处罚。这些规定与现… 一、 合同监管权应当由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行使 二、 保险条款的监管权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