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 3、 各造船厂、点承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建造渔业船舶的情况。 四、 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 四、 3、 各造船厂、点承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建造渔业船舶的情况。 四、 联合检查 渔政、渔监、船检要在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加强与公安边防、海关、工商、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采取“海上查、港内堵”的方法,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开展联合行动,集中打击,加大执法力度。 3、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