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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 四、

四、 联合检查

渔政、渔监、船检要在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加强与公安边防、海关、工商、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采取“海上查、港内堵”的方法,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开展联合行动,集中打击,加大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