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 附件:
附件:
国函〔1994〕111号
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国务院同意《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由你们发布施行,具体实施办法,由你们依照本《通告》制定。
国函〔1994〕111号
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国务院同意《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由你们发布施行,具体实施办法,由你们依照本《通告》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