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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在我国旅行管理的规定(198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制定1982年10月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简化外国人去各地旅行的审批手续,本着既要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机密,又要有步骤地适当放宽对外国人旅行限制的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 开放地区应具备的条件

1. 有开放价值,能吸引外国人去的名胜、古迹旅游点、风景区或有对外贸易、文化、科技交流的大、中城市;2.社会治安稳定,交通情况良好;3.有接待条件(包括翻译导游和住宿…

二、 开放地区的审批手续

凡具备开放条件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大军区同意,报国务院批准,作为全国对外开放地区;凡因自然灾害或重要军事行动等原因,对某些开放城市或地区需… 地区的开放或封闭的审批工作,由公安部承办并汇总公布。

三、 外国人旅行地区分为以下几类:

1. 甲类地区:外国人前往这类地区,不办旅行证,不需事先通知。现确定为二十九个市、县: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秦皇岛市 太原市 沈阳市 长春市 哈尔滨市 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杭州市 济南市 青岛市 郑州市 开封市 洛阳市 武汉市 长沙市 广州市 佛山市 肇庆市 南宁市 桂林市 西安市 成都市 重庆市 昆明市 路南县(石林) 2. 乙类地区(见附表):是指除甲类地区外,已经对外开放、控制开放和新增加开放的地区。外国人前往这类地区,仍需办旅行证,一般均可批准。 3. 丙类地区:是指一般性非开放地区,有外国人经常去考察、进行科技交流、现场施工等公务活动的地区。这些地区,可准许有关的外国人前往,但要办旅行证。这类地区的名单,由各… 4. 丁类地区:是指除甲、乙、丙三类地区以外的其它非开放地区。外国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去这类地区的,接待单位要事先征得前往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大军区的同意,然后向公安…

四、 甲、乙类地区内如有重要军事设施,则应划为非开放范围。

五、 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人员的旅行,一般按本规定办理。必要时,视有关国家对我驻外人员的旅行是否限制而采取对等措施。

六、 外国人旅行,除北京到天津之间允许乘自备汽车外,其他地区不准乘自备交通工具。

七、 外国人在非开放地区的活动,接待单位或有关人员应按事先规定的路线和范围安排,不得随意改变。

八、 凡在非开放地区选定与外国合资、合办、考察项目,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先要征求公安部的意见;其中在一个大军区范围内的,应征得所在大军区的同意;超出一个大军区范围的,还应征求总参谋部的意见,尔后按规定报批。

九、 外籍华人去非开放地区探亲、旅行,按一九八〇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公安部《关于取消对海外华侨、港澳同胞旅行限制的请示》的规定办理。

十、 凡涉及国家安全的地区、单位,都要做好保密工作。凡涉及国家安全的地段和部位以及国家列为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不准摄影、录像的,应事先向陪同人员和外国人宣布。

十一、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 乙 类 地 区 续 注: 河北省遵化县东陵七、八、十一月因有军事活动,不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