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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 为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保监会于2017年启动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工作,现将主干技术标准共五项监管规则予以印发,并…

一、 试运行总体要求

(一)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基础核心能力,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险业在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 (二) 深入研判,密切跟踪。各保险公司应根据监管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征,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要密切跟踪和关注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指标… (三) 组织培训,深入学习。保监会将在2018年组织对监管干部和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保险公司应同时制定内部培训计划,对不同层级、相关业务条线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

二、 报告报送要求

三、 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试评估

四、 其他要求

(一) 试运行期间暂不针对资产负债管理综合评级结果采取监管措施。 (二) 试运行期间暂不执行年度报告量化评估表须经外部机构审核的要求。 (三)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219号)同时废止,如下报告或报表停止报送: 1. 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206、209、210、211表; 2.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保监发〔2014〕8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每半年向保监会报送本公司资产分类情况。 (四) 自2019年起,《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的上年度资产配置执行情况报告… (五)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应当参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2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的要求,填报量化评估表中的表1-1和1-2,只需… 试运行期间,各公司如有政策理解和报告编制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附件:1.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 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