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2.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保监发〔2014〕8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每半年向保监会报送本公司资产分类情况。 (五)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应当参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2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的要求,填报量化评估表中的表1-1和1-2,只需填报公司整体信息,不区分大类账户,填报口径为母公司口径,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试运行期间,各公司如有政策理解和报告编制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2. 《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保监发〔2014〕8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每半年向保监会报送本公司资产分类情况。 (五)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应当参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2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的要求,填报量化评估表中的表1-1和1-2,只需填报公司整体信息,不区分大类账户,填报口径为母公司口径,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试运行期间,各公司如有政策理解和报告编制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项目组:010-66288832 (五)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