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保监局,各中资产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现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标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在签发交强险保单时,向投保人核发相…
二、
2009和2010年度交强险标志印刷的尺寸标准、防伪标准、纸张标准、油墨及印刷质量标准等各项技术要求,仍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
三、
2009年度交强险标志正面文字“年份”变更为“2009”字样,标志颜色执行标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的正面底色比照《彩通配方指南》第3288C号印刷,背面彩虹印刷…
四、
从2011年开始,交强险标志将循环执行2008、2009和2010年度到期的三套交强险标志的颜色标准。交强险标志除正面文字“年份”按到期年份变更和颜色标准定期轮…
五、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应督促印刷企业在印刷交强险标志和单证时严格按照标准印刷,确保颜色、尺寸等各项技术要求没有偏差。
六、
各保监局要加强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农业部门的协调,及时将有关文件转送给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和农业部门。
附件:1、
2009和2010年度内置型交强险标志样式
5
4
9
3
10
2
11
1
12
2009
5
4
9
3
2
1
12
8
4
10
3
11
12
1
2、
2009和2010年度便携型交强险标志样式
注:
本标志未经承保公司盖章或涂改填写内容视为无效,请注意随身携带。
注:
本标志未经承保公司盖章或涂改填写内容视为无效,请注意随身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