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工作,并互相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可以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督办:
跨区域、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可能严重危害金融安全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
其他有必要督办的重大案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可以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督办:
跨区域、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可能严重危害金融安全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
其他有必要督办的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