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四章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协作配合与督办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应当确定牵头联络部门,统筹协调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第二十四条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案件追赃挽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职能作用,提高追赃挽损工作质效。 第二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工作,并互相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