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五章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信息共享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 金融监管部门对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涉及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的重要信息和重大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银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案件信息发布的沟通协作。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信息应当联合发布。 第三十条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于及时、主动发现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线索并开展调查,或者在打击金融犯罪、追赃挽损中取得良好效果的,可以对有关单位及… 第三十一条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工作信息。 第三十二条 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或者联合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移送案件工作质量和打击治理金融犯罪的能力水平。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