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六条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规定(202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案件移送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银行业保险业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可能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同级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