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2000年) 第十二条 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决定立案的,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向赔偿请求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的,还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送达赔偿申请书副本。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