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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立案机构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立案的登记日期为立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