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2000年) 第十条 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