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200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有依法确认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法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延长期间的除外;
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作出赔偿决定后或者逾期未作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经复议仍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作出赔偿决定后,赔偿请求人不服的,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作赔偿决定的;
符合国家赔偿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法溯及力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