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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视为资金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结算参与人透支金额,按中国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透支资金利息及违约金。

结算参与人于交收日(T+1日)15:00之前,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指定其托管并发生透支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及透支金额。中国结算公司按结算参与人指定证券账户透支买入证券的先后顺序,由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市值达到透支金额的120%(证券市值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下同)。如该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所有证券市值不足透支金额的120%,即扣该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全部证券。结算参与人不指定透支的证券账户,中国结算公司有权暂扣相当于透支金额120%市值的证券。

因结算参与人原因造成的资金交收透支,中国结算公司将作为结算参与人业务不良记录登记。

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者暂停结算参与人指定的保险机构投资者透支证券账户的证券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