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第二十二条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托管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发生卖空,视为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可在T+1日暂扣与卖空价款对应的资金,并以卖空价款为基数计收违约金,发生卖空的证券账户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卖空证券可解除暂扣,否则中国结算公司将以暂扣资金买入与卖空等量的证券,因此发生的损益由结算参与人向保险机构投资者追索或者归还。 第二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