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1995年) 二、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1995年) 二、 二、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改为: “申请人按照上款提交微生物菌种保藏的,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九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国际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菌种被认为未提交保藏。” 上述修改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