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1995年) 发布机关 专利局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我国政府于1995年3月30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递交的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以下简称布达佩斯条约)加入书,以及同日中国专利… 一、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二、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改为: 上述修改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