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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非法保险活动及保险诈骗活动的通知(2004年) (四)

(四) 在境内未设立营业性机构的境外金融、保险集团公司,其所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非法从事保险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向其注册地的保险监管机构通报情况,请其协助调查处理。在未调查处理完毕并有效纠正前,不受理其在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申请,设有代表机构的,可视情节轻重撤销其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