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3年) 2、 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第六条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3年) 第六条 2、 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