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3年) 2、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3年) 2、 2、 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第四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 第五条 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或者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