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3年) 2、 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第五条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3年) 第五条 2、 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第五条 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或者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 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三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