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 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三) 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 (四) 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 (五) 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