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