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二十、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二十、 第二部分 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 二十、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一)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 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