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人民警察证,不得仿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或者保留应当收回、收缴的证件。 公安民警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