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证的制作、发放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公安部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
公安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作、发放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证。
公安部特勤局、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和国家移民管理局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制作、发放本系统人民警察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政治部,负责制作、发放本辖区人民警察证。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有条件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制作、发放本辖区人民警察证。
证件制发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