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三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企业名称的,应当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的,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的,应当向中国民航局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经营范围的批准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中国民航局、主运营基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由中国民航局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