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民航局采取下列措施为民航企业提供服务:
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展与完善与民航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减轻企业负担;
建立和发展各类信息、咨询、评估等服务组织;
建立和完善民航教育体系和企业培训机构,培训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待业人员;
支持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协调民航企业与其它部门单位的关系,保障民航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