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民航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包括政策性亏损超过核定的亏损额),总经理和企业的其它领导以及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一年经营性亏损的,按承包协议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领,总经理和企业的其他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不得领取奖金。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还应当根据责任大小,相应降低总经理和企业其他领导以及职工的工资。
企业连续二年经营性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应当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除企业不得发放奖金外,根据责任大小,适当降低总经理、其他企业领导和职工的工资;对企业各级领导可以免职或者降级、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