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二)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二) 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经营,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