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三)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三) 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订立联营合同,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营各方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