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一)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一)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有权按照下列方式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 (一) 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