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五章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条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行使下列职责: (一) 考核企业财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 (二)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比例或者定额; (三)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批准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四)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兼并)、分立、终止、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五)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六) 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厂长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七) 拟订企业财产管理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 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建立既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又有利于经济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一)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 (二) 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价格政策,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 (三) 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四) 建立和完善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财务制度、成本制度、会计制度、折旧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制定考核企业的经济指标体系,逐步将企业职工… (五) 推动技术进步,开展技术和业务培训,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 第四十四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一) 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和封锁,建立和完善平等竞争、规则健全的全国统一市场; (二) 按照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统筹规划、协调和建立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金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和企业产权转让市场等,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 (三) 发布市场信息,加强市场管理,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五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 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二) 建立和完善职工的待业保险制度,使职工在待业期间能够得到一定数量和一定期限的待业保险金,保证其基本生活; (三)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保险制度。 第四十六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一) 发展和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二) 建立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职业介绍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 (三) 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培训待业人员,帮助其再就业; (四) 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 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