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2011年) 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政府决定解散的企业,职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独立核算、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