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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2026年) 23.

23. 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管理人审查债权应当勤勉尽责,对有明确法律依据、合同依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不得无故不予确认。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等难以认定的债权,管理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后,通过聘请双方认可的鉴定评估机构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进行评定,但破产程序中依法选聘的中介机构已出具相关报告的除外。双方对鉴定评估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选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鉴定。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者意见应当作为债权人会议审核债权的参考,并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