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筹设批准书;
筹设情况报告;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取消审批
筹设批准书;
筹设情况报告;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取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