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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复审、复核,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复审、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领导干部不因申请复审、复核或者提出申诉而被加重责任追究。